清海醫院 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委員會組織章程
94年7月成立
110年4月十一修
111年3月十二修
112年6月十三修
113年3月十四修
壹、緣起:
一、依醫療法第62條第一項:醫院應建立醫療品質管理制度,並檢討評估。
二、辦理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
(一)推動實施病人安全作業指引及標準作業基準。
(二)推行病人安全教育訓練。
(三)建立院內病人安全通報及學習制度。
(四)建立醫院危機管理機制。
三、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規定,保障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和諧關係、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確保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並建立妥速醫療爭議處理機制。
貳、目的:
綜理本院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事宜,推動預防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預防醫療爭議事件、預防跌倒及醫療暴力防治工作,成立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小組、醫療事故關懷小組、醫院防跌小組及暴力事件應變小組,以促進病人及員工安全,確保醫療品質。
參、任務:
一、研訂維護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之策略及推動計畫。
二、執行院內異常事件通報制度之事件分析及獎勵審核。
三、統計與分析病患異常事件之案例。
四、定期監測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及改善成效。
五、制定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之標準作業程序。
六、辦理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之相關教育訓練活動。
七、建立病人及員工安全相關小組,成立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小組、醫療事故關懷小組、醫院防跌及暴力事件應變小組,四個小組。
八、決議提供有關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事項之資源,如:各單位為維護病人安全所需之人力支援、設備採購或更換等等。
九、訂有醫療事故處理相關標準作業程序。
十、辦理醫療事故預防之相關教育訓練活動。
十一、當醫療爭議事件進入醫療糾紛層級時,成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處理協調醫療事故相關事宜。
肆、組織:
一、召集人:設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擔任),綜理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相關事宜。
二、副召集人:設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副院長擔任),代理院長綜理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相關事宜。
三、執行秘書:設執行秘書二人,一人負責執行病人安全委員會行政事務及會議召開,推動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改善事宜;另一人負責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行政事務及會議召開,同時兼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業務之管理師。
四、委員:由醫療科、護理科、藥劑室、心理室、職能室、社工室等單位人員擔任,並視需要由本委員會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列席參加。
五、列席人員:民眾代表、總務組組長。
六、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專責小組:針對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成立專責小組,並召開臨時跨科室檢討會議。
七、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視醫療爭議事件需要由召集人指派副院長及(或)各單位相關人員成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
八、醫院防跌小組:綜理全院性預防跌倒評估和照護準則、輔導相關單位改善計畫執行及評值成效、定期召開檢討改善會議。
九、暴力事件應變小組:綜理防止員工遭受暴力之安全標準作業流程及管理、事件發生24小時內通報臺中地檢署及臺中市衛生局、建立心理諮詢及必要之法律途徑協助、安排一年二次暴力防範演練。
伍、職責:
一、委員共同職責:
(一) 出席本委員會定期與臨時會議。
(二) 對下列各項提供協助及意見:
1.本院異常事件通報案例。
2.本院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改善作業計畫。
3.全院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教育訓練。
4.推動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二、召集人職責:
(一)監督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各項行政事務之推動。
(二)指揮院內病安事件處理。
(三)綜理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或醫療爭議事件,決定小組是否召開相關會議。
(四)醫療事故關懷小組總召。
(五)醫院防跌小組總召。
(六)暴力事件應變小組總召。
三、副召集人職責:
(一)輔佐或代理召集人監督監督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各項行政事務之推動。
(二)輔佐召集人或代理指揮院內病安事件處理。
(三)輔佐或代理召集人綜理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或醫療爭議事件,決定小組是否召開相關會議。
(四)輔佐或代理召集人召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醫院防跌小組或暴力事件應變小組。
四、執行秘書職責:
(一)承召集人之命,協助本委員會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工作各項任務之執行。
(二)負責協調整合全院與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改善作業計畫。
(三)負責本委員會各項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及醫療爭議事件行政事務之推動。
(四)就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委員會議決議事項,進行管制追蹤。
(五)全院性異常事件通報之建檔與管理,並將資料通報醫策會病人安全系統(TPR)。
(六)規劃全院員工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教育訓練。
(七)負責年度衛生局督導考核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工作目標之內容規劃、推動及整併資料。
(八)推動醫療異常事件RCA案例及分析。
(九)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專責小組成員,召集小組召開相關會議。
(十)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成員。
(十一)醫院防跌小組成員。
(十二)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成員。
五、執行秘書(管理師)職責:
(一)協助本委員會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工作各項任務之執行。
(二)協助全院異常事件通報之建檔與管理及統計符合通報獎勵制度之同仁,並將資料通報本小組進行分析檢討及獎勵。
(三)協助各委員規劃全院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教育訓練與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教育訓練。
(四)協助建構異常事件通報作業系統,系統平台功能應包含使用者身份驗證、資料建檔、資料檔輸出、基本統計分析等。
(五)協助推動醫療異常事件RCA案例及分析。
(六)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專責小組成員,召集小組召開相關會議。
(七)醫院防跌小組成員。
(八)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成員。
六、醫療科委員職責:
(一)負責醫療安全相關作業。
(二)推動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RCA案例及分析。
(三)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小組及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成員
(四)醫院防跌小組成員。
(五)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成員。
七、醫技科室(社工、心理、職能)委員職責:
(一)指定專人負責相關醫療異常事件之通報。
(二)負責推行單位內病人安全工作。
(三)若單位內發生異常事件時,負責研擬及執行異常事件改善方案。
(四)負責單位內病人安全相關資訊之教育宣導工作。
(五)社工室委員為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及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成員。
八、護理科委員職責:
(一)協助辦理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
(二)負責病房病人醫療作業異常事件之通報作業。
(三)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小組及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成員
(四)醫院防跌小組成員。
(五)暴力事件應變小組成員。
九、藥劑科委員職責:
(一)負責院內用藥安全相關作業。
(二)提報每季關於藥事作業安全相關資料。
(三)整理年度衛生局督導考核用藥安全目標相關資料。
十、民眾代表委員職責:
(一)出席定期或臨時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委員會會議。
(二)針對本院執行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相關事宜,以民眾身份提出相關意見或建言。
(三)出席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相關教育訓練。
(四)協助本院給病人或家屬之各類衛教單張內容效度分析。
十一、總務組組長:
(一)醫院防跌小組成員。
(二)列席病人安全暨醫療品質委員會針對預防跌倒相關會議。
十二、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專責小組職責:
針對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召開跨科室臨時小組會議,並對事件進行分析檢討,建立改善機制。
十三、醫療事故關懷小組職責:
針對醫療爭議事件探索事件發生原因、評估內外資源、研商處理對策以及整理醫療事故事件報告,對於醫療爭議事件相關員工,給予心理支持與關懷、輔導。
十四、醫院防跌小組職責:
設定各單位跌倒閾值監測機制、每季跌倒事件統計、輔導相關單位改善計畫及執行成效、每年跌倒事件分析、定期開會檢討並記錄。
十五、暴力事件應變小組職責:
訂定及修訂「防止員工遭受暴力之安全管理及案件通報處理流程」標準作業、事件發生24小時內通報臺中地檢署及臺中市衛生局、建立心理諮詢及必要法律途徑協助及安排一年二次暴力防範演練。
陸、會期與權限:
本委員會原則每季召開乙次,針對醫療異常事件及跌倒事件進行討論,並於會議中經由跨科室之委員共同討論,對上述主題事件做出適切之決議;經委員會議決議事項各科室需確實執行,下次會議追蹤執行進度。針對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由重大異常及警訊事件專責小組、醫療事故爭議事件成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及發生滋擾醫院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案件通報事件,成立暴力事件應變小組,經由相關人員列席討論及做出決議,於下次委員會之會議中追認。
柒、一般規定:
一、本委員會之委員由院長任命,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
二、委員因故出缺時,應由院長任命補聘,補聘之任期至該期委員任期屆滿。
三、本委員會之運作採合議制。
四、若有表決議案時,為召集委員及委員始具投票權,列席人員及其他人員不具投票權。
五、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得經本委員會決議修改之;如因時效或其他因素,經執行秘書奉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同意先行修訂,亦須經本委員會追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