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本院對所有就醫病患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因種族、膚色、性別、疾病、地理位置及社經地位等給予不同醫療上之待遇。
第 二 條:本院醫療人員均佩戴有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務。
第 三 條:秉持「病患為醫療主體」的概念,在您就醫期間,本院醫療人員於診治時,應向您或您的陪同家屬解釋診斷、病情、病況發展、治療計畫;您有要求徵詢其他醫師意見之權利。
第 四 條:您有參與有關您的醫療照護決定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您可以拒絕治療;且您有權利知道拒絕治療可能導致知醫療後果。當您違背醫師建議而選擇離開醫院時,醫院及醫師將無法對任何可能發生之後果負責。
第 五 條:若您對本院醫療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發問並要求說明。
第 六 條:您有權利了解病情及詢問健康資訊,包括衛教指導與藥物作用,及其副作用與其他注意事項。
第 七 條:在非醫療所必須之情形下,您應有免於遭受任何形式之約束及隔離的權利;當醫療人員需要對您進行約束隔離時,應對您或您的家屬說明原因。
第 八 條:您的病情資料與紀錄均由本院妥善保管並保密,本院於您就醫過程中所知悉之病情、健康等一切個人隱私資料,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如果您不願意讓訪客查知您住院的訊息,請告知本院。
第 九 條:本院應您的親屬之要求,得適時向其解說您的病情,若您不願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以書面通知護理站或您的主治醫師,以利本院處理。
第 十 條:您有申請自身的病歷複製本、診斷證明、病歷摘要等病歷資料之權利。
第十一條:您於本院所接受之醫療照護服務,均可持續接受一貫性之醫療照護或追蹤至一段療程結束,不會中途無故被中止。
第十二條:為維護您的醫療自主權,本院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讓醫師對於不可治癒之末期病人,得在尊重其意願之情況下,不施予積極性之治療或急救,僅提供減輕或免除其痛苦之緩解性、支持性醫療照護措施,請參閱本院住院須知內容。
第十三條:為使有限的生命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住院病患提供「器官捐贈同意書」,讓家屬瞭解病患的意願及決定器官捐贈的依據,請參閱本院住院須知內容。
第十四條:若您對醫院服務有任何建議時,請撥打申訴專線04-25721694轉105或將申訴信件投入意見箱。